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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对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解读
来源:
复合风管网
日期:
2021-05-05 23:38:42
点击:
属于:
标准法规
根据新的标准及结合工程实际对标准进行解读,与大家共同探讨,不足之处往指正。《建筑
防烟
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
》
GB51251-2017
下文中简称为《标准》。
2018.8.12
《标准》
3.1.3
中的第
2
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
风口
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
风口
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需满足前室的加压送
风口
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送
风口
设置在顶部是想形成风幕隔断烟气,设在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想通过送风阻止烟气侵入前室,这个前室入口是指从走道或房间进入前室的那个口,而不是从前室进入楼梯间那个口,这个住宅较难满足,一方面有的住宅开向前室的门多,另一方面住宅层高小于
3m
而不能设置顶送式
风口
,所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楼梯间也需加压送风。
《标准》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
防烟
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这条有别于之前的做法,只
防烟
楼梯间加压送风,在
防烟
楼梯间及前室的墙上加余压阀的做法不适用于地下了。因此强调了地下部分的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需加压送风。
《标准》
3.1.5
中的第
1
条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住宅的前室一般是一个以上的户门不满足此条,所以前室也得加压送风而不能采用之前的通过余压阀向前室送风。
《标准》
3.1.5
中的第
2
条和第
3
条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读:下图这种做法均不适用于以上两条,即不能采用通过余压
阀向前室送风,这样就增加了竖井面积。
《标准》
3.1.6
中的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面积不小于
1.2
㎡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解读:这个比之前规范更细化了,只有地下一层的楼梯间可采用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就不需要做机械加压送风来
防烟
了,门或窗面积不小于
1.2
㎡
。
《标准》
3.1.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
风口
,前室应设置常闭
风口
;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标准第
5.1.3
条规定。
解读:楼梯间的
风口
之前有的做成自垂百叶
风口
,这个阻力较大而且不能调节风量,造成送风不均匀,影响
防烟
效果,经过实践发现还是得做成常开
风口
合适,
风口
为双层百叶或带风量调节阀的单层百叶。前室《标准》要求做成常闭
风口
那对于只有三层及以下的前室能否做成常开百叶
风口
呢?笔者认为常开百叶
风口
没有手动开启功能这样就不符合《标准》
3.3.6
和
5.1.3
中的要求。
《标准》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
防烟
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
㎡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
㎡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距不大于
3层。
解读:这条要求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是为了防止其他窗户排烟失效而设置的最后一道保障,主要是针对地上楼梯间,地下楼梯间参照《标准》
3.1.6条。
《标准》
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1.5m
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解读:电动开启装置主要是成本高且接入消防系统控制较复杂,目前市场上手动开窗装置技术成熟且成本低,《标准》要求设置手动开启装置符合实际需要,施工图中需注明手动开启装置的设置高度。
《标准》
3.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
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
解读:对于住宅建筑地上
30
多层地下三层的系统需要地上地下分设加压送风系统,方案阶段需考虑屋面送
风机
房面积,屋面设备用房面积超过屋面面积的
1/4
就要计入建筑层数。
《标准》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
防烟
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
风口
(阀)和送
风机
。
解读:这条是为了在《标准》要求加压
风机
设机房后防止有的为了省机房和竖井面积会把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合并。
《标准》
3.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
风口
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1/2
;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
3.4.2
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
20%
;
3.
加压送
风口
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解读:满足本条要求的楼梯间可屋面或地下设加压
风机
房,直接送到楼梯间,但风量需增加而且需考虑送
风口
最好别影响人员疏散。
《标准》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标准第
3.4.5
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解读:住宅建筑地下大都为储藏室,不满足此条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地上地下需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对于公建满足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需叠加且
风口
采用双层百叶或带调节阀的单层百叶。
《标准》
3.3.5
送
风机
的进
风口
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送
风机
的进
风口
不应与排烟
风机
的出
风口
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
风机
的进
风口
与排烟
风机
的出
风口
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
风机
的进
风口
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m
,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送
风机
应设在专用机房内,送
风机
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
的规定。
解读:本次要求送
风机
设机房是为避免
风机
被风吹日晒而延长
风机
使用年限,建议设在系统下部是为了避免屋面
风机
又吸入烟气,设在机房后
风管
靠墙部位设
70
℃
防火阀即满足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的要求,送
风机
房可与除排烟
风机
外的其他
风机
如平时用的送
风机
、排
风机
或空调机合用机房。
风机
从窗井或机房外墙吸取风均理解为直通室外,住宅建筑需注意窗井的其他层应设固定窗或封闭,避免烟气进入该窗井。本次给出了进
风口
与排
风口
的间距的具体数值在设计时就有了依据。
《标准》
3.3.6
加压送
风口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没个
2
层
~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
风口
;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
风口
,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送
风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
。
解读:本条给出了加压送
风口
的具体要求,
风口
的尺寸每隔
2
层或
3
层设比每隔一层的大,像地下可以每层设或隔一层设;地下或多层建筑的前室不能设常开式百叶
风口
。
风口
风速计算时可不考虑百叶遮挡,即
风口
面积不乘以百叶遮挡系数。
《标准》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
管道
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
管道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
管道
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
;当送风
管道
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
;送风
管道
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
空调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
的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加压送风不能采用土建风道,采用金属风道需考虑安装操作空间,金属风道与剪力墙间距不能小于
100mm
,后砌的井壁可间距为
50mm
,此条增大了竖井尺寸。
《标准》
3.3.8
机械加压送风
管道
的设置和
耐火极限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
管道
应独立设置在
管道
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
管道
井内或与其他
管道
合用
管道
井的送风
管道
,其
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
1.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
管道
,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
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
0.5h
;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
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
1.0h
。
解读:《标准》提出对
管道
耐火极限
的要求,根据目前资料不低于
1.0h
的
耐火极限
只有采用防火
风管
,详见图集《
防排烟
系统设备及附件选用与安装》
07K103-2
附录。
《标准》
3.3.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解读:加压送风系统如果有可开启的外窗在加压时有可能所加的风从窗户泄出,影响
防烟
效果,百叶窗是不应设置。
《标准》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
防烟
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
㎡
的固定窗。靠外墙的
防烟
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
㎡
的固定窗。
解读:此条改动较大相对于老规范,有核心筒的楼梯间需伸至屋面或设天窗,靠外墙的
防烟
楼梯间也需设固定窗,这条是针对地上建筑,地下的可以不设。
《标准》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
解读:
风口
和
风管
尺寸按计算风量计算,选
风机
按设计风量。
《标准》
4.4.12
第
3
款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
㎡
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计算。《标准》
4.6.3
条第三款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
3
/h
,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
㎡
的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
解读:当住宅的地下为每个面积小于
50
㎡
的储藏室时,可以走道两端(侧)开面积不小于
2
㎡
的自然排烟窗(口)。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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