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产品设计分析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空调机房、制冷机房、变配电等机电用房无人员经常停留,不设排烟设施。
3.2.1.防烟分区划分
设置拼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的深度均不小于GB51251-2017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采用自然排烟时储烟厚度不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小于500mm,采用机械排烟时储烟仓不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小于500mm。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满足下列要求:
空问净高小于等于3.0m的区域,每个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500m²,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24m;
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大于60m。
3.2.2.机械排烟系统
建筑空间净高<6m场所,排烟量按不小于60m³/(h.m²)计,且不小于15000m³/h。
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对于净高不大于6m的场所,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一相邻2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排烟系统的风机设计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排烟风机均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风机两侧有600mm以上的空间。排烟风机均采用消防高温排烟轴流风机,排烟风机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n:排烟风机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停止运转。机械排烟系统均采用镀锌钢板风管管道排烟,有耐火极限要求的排烟管道采用钢板风管外包防火材料。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满足以下要求: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能在280℃时连续30m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直接设置在室内无吊顶时,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小于1h:设置在走道部位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国家检测中心燃烧性能A1级和耐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并满足GB51251-2017《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3.复合风管产品应与检测报告原件相符,到场后应接受复检,通过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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