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针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中的部分技术问题召开了专家研讨会,经讨论,形成以下会议纪要:
1、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公共建筑,除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5.4.10 条规定的情形外,所有地上部分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均应采用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2、关于剪刀楼梯间及前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第 3.1.3.1 条,不适用于共用前室;当“三合一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正对前室门或在门口顶部形成风幕时,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烟系统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中第 3.1.2 条和 3.1.3 条的规定选择;当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按照第 3.1.5.3 条设计(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道、风口完全独立);
3、适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中3.1.6 条时,应满足地下与地上楼梯间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连通的开口(包括防火门),且二者之间的隔墙、楼板的耐火极限等参数应满足楼梯间的要求。
4、建筑地下部分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中 3.2.1 条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 本条中“最高部位”的开窗应符合窗顶设在最高处,有效面积宜在楼梯间最高疏散平台 1.6m 以上。
5、当首层采用扩大前室时,该前室的防烟系统设置宜同上部楼层;当该扩大前室面积超过 100 时,应咨询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必要时设置排烟设施(建议采用自然排烟)。
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需竖向分段时,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100m(对于防烟楼梯间高度按照防烟楼梯间底层地面至建筑屋面之间高度计算)。
7、在采用压力均衡措施的情况下,不超过 4 层的楼梯间可直接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8、加压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对于加压送风系统与通风系统共用进风段的情形,应符合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加压送风系统的可靠性,其加压送风机与其它送(补)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对于确有困难,没条件设置在下部的系统,需提供无法设置在系统下部的具体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加压送风系统进风口受火、烟威胁。
10、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第 3.3.11 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土建夹层等通向室外,在外墙处设固定窗;土建夹层的构造、耐火极限等性能应同该楼梯间的标准 ,其净断面积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且不得小于 1.2 。
1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第 3.4.6条的取值建议如下:前室,小于3层时, N1 按照实际层数计算;地下部分楼梯间 N1=2。对于不同楼层前室开启门的截面积不同时,分别计算各层送风量,取连续三层的最大送风量。
12、地下室加压送风系统负压段及排烟系统压出段应有较好的气密性,内表面光滑,最小断面风速不宜大于 7.0m/s。
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中 3.1.6条中用于自然通风的疏散门不应有自闭功能。
1、独立的自动扶梯部位,是否设排烟设施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规定执行。
2、计算内走道防烟分区的长度时,建议按最长的折线计算。
3、住宅建筑的地下储藏室、非机动车库的防烟分区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2.4 条的规定。
4、房间及内走道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当没有自闭功能时,其上部(储烟仓底部以上且不低于 1.60m)可算作自然排烟口面积。
5、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建筑,《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4.2 条规定的排烟系统每段高度,可以按每个排烟系统服务的楼层高度计算。
6、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当采用防雨、防腐功能完善,经相关部门认证的消防专用屋顶排烟风机,且在其四周采取有效的“围挡”等防护隔离措施时,可在屋面室外安装。
7、吊顶内的排烟管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时,隔热层外表面计算温度可按不大于 80考虑。
8、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 4.4.10条规定的部位外,排烟管道下列部位也应设排烟防火阀:穿越防火隔墙处、楼板处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处。
9、对于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其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可不受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限制。
10、对于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小于 50 的房间仍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3.1 条之规定设排烟设施。
11、机械排烟系统仅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时可采用常开排烟口,但该系统需要在适当位置设置至少一个常闭排烟阀(口)或手动启动按钮。
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5.2.2条第 5 款,“排烟防火阀 280 度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13、对防排烟平面图纸的要求:
防烟: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注明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位置、面积、标高等。
排烟:应注明防烟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的厚度及底标高;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同时注明排烟窗的位置及尺寸、开启方式、有效面积等;采用机械排烟时 ,应同时注明排烟口的底标高及排烟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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