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取决于组成该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定义:
1.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分为一、二、三、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取决于组成该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2.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3. 燃烧性能(防火等级):
(1)不燃烧体:用不燃材料制成的构件.不燃材料指的是在空气中遇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砖、石、钢材、砼等
(2)难燃烧体:用难燃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遇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经过 阻燃处理的木材、沥青砼、水泥刨花板等
(3)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地构件.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遇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地材料.如木材
4. 耐火稳定性: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坍塌的能力。
5. 耐火完整性: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6. 耐火隔热性: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在一定时间内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极限值的能力。
二、区别和关系:
1. 耐火等级是建筑物的分级,其他的耐火极限、燃烧性能、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是建筑构件、材料的性能指标。建筑构件、材料的这些性能决定建筑体的耐火等级。
2.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由生产这个构件的材料、配件的耐火稳定性、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决定。
(1)失去稳定性:
构件在试验过程中失去支持能力或抗变形能力。
①. 外观判断:如墙发生垮塌;梁板变形大于L/20;柱发生垮塌或轴向变形大于h/100(mm)或轴向压缩变形速度超过3h/1000(mm/min);
②. 受力主筋温度变化:16Mn钢,510℃。
(2)失去完整性:
适用于分隔构件,如楼板、隔墙等。失去完整性的标志:出现穿透性裂缝或穿火的孔隙。
(3)失去绝热性:
适用于分隔构件,如墙、楼板等。 失去绝热性的标志: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试件背火面测温点平均温升达140℃; 试件背火面测温点任一点温升达180℃.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三个判定条件,实际应用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①. 分隔构件(隔墙、吊顶、门窗):失去完整性或绝热性;
②. 承重构件(梁、柱、屋架):失去稳定性;
③. 承重分隔构件(承重墙、楼板):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性或绝热性。
(4)隔热性和完整性对应承载能力(稳定性):如果试件的“承载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5)隔热性对应完整性:如果试件的“完整性”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不符合要求。